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3起将住宅房屋改为经营使用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原告张某等6人系某小区6号楼的业主,3起案件的被告有的系6号楼租户,有的系业主,但均将承租或者自有的房屋用作经营使用,有的开设婚纱摄影,有的经营公司。原告认为,小区的房屋性质为住宅,被告将房屋性质改为经营使用,没有经过其同意,对小区安全造成一定影响,因此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搬出涉案房屋,将房屋恢复住宅性质。
被告则认为,其装修经营时经过物业同意,且其公司人员较少,并未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而房屋装修花费较多,使用时间较短,现在搬出损失过大,因此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等6人与被告同住一栋楼,属于法律规定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被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房屋作为商业经营使用,改变了房屋性质,原告要求其搬出并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认为其经过物业同意入住,要求经营至合同期满的抗辩意见与法相悖,不予采纳。最终,判决被告停止在涉案房屋内经营办公活动,搬离涉案房屋,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途。判决现已生效。(未央区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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