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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个人信息出借他人 “刷脸”识别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3-04-19 11:43:14 来源:中国报道

“法官这个事情跟她没关系的,她只是帮朋友忙,把身份证借给了朋友而已!”2月中旬,西安市长安区法院法官在审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时,当事人小魏的家人通过电话紧张地向法官解释。

某大型家居产品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了“某某家居 星光耀店”的仿冒店铺,该店铺内在售大量印有该公司商标的仿冒家具产品。而通过查询该网店公示的经营者信息,可以看到公示的店主信息就是小魏本人。于是,某大型家居产品公司作为原告,将小魏诉至长安区法院,称小魏网店中售卖的家具商品非原告生产却在商品名称及品牌介绍中多次使用原告商标已构成侵权,要求小魏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查,被告小魏于2022年2月,以本人信息实名注册了“某某家具 星光耀店”的网络店铺,上传了证件照片,并由其本人进行了活体面部识别认证即“刷脸”。小魏虽在庭前电话沟通中称自己不是店铺的经营者,但因其躲避诉讼,未到庭应诉,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而根据其身份信息和人脸识别信息,可以认定其确为案涉网店的经营主体,应当对店铺经营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小魏在没有获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将原告知名品牌名称作为其开设的网店的名称,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小魏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所开设网店的产品标题、产品详情、介绍中大量使用了与原告申请保护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且其在经营期间已对外销售了一定数量的侵权产品,获得了一定收益,且并在店铺内大量销售以原告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进行命名和描述的同类商品,已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根据原告公司商标知名度、可得收益、企业商誉、遭受损害程度及被告侵权行为性质、主观态度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小魏在判决生效十五日内向原告某家居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万元。(张芸祎)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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