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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商洛中院: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所有人担责20%

发布时间:2023-04-10 14:06:0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随着小汽车的日益普及,亲朋好友之间相互借用车辆的现象非常普遍。那么,如果外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审查义务,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呢?近日,商洛中院审结了一起借用车辆期间发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1年11月5日凌晨四点,张某与淡某等一行五人在某KTV饮酒唱歌散场后,张某强行乘坐在淡某所有的宝马小轿车驾驶位上要求驾驶车辆送朋友回家,淡某见夜色已深,且张某执意不听劝阻,遂将车钥匙交由张某任由其驾驶自己的车辆。张某在驾驶证计扣12分的情况下,饮酒超速驾驶机动车,在与路边停靠的巡逻警车相撞致执勤警员李某受伤后,又将某单位营业厅大门撞损,张某弃车逃逸,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交警部门对张某处以罚款2300元。另,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2021年3月,某单位以张某、淡某、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因本次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损失的,应当先在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交警部门认定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某单位的财产损失应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张某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肇事逃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某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淡某之间形成车辆借用关系,张某驾驶车辆的行为直接引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的张某应承担80%主要赔偿责任。而淡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张某已经饮酒,还将车辆借给驾驶证记扣已超过12分的张某,默许张某违规驾驶肇事车辆,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20%的过错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某单位各项损失共计55219.50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项下赔偿2000元,由张某赔偿80%为42575.60元,淡某赔偿20%为10643.90元。(高彦彦 孟军丽)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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