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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山阳法院: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法官多方努力促调解

发布时间:2023-04-03 17:20:41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山阳法院民事审判庭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

2021年12月某日,被告陶某驾驶车辆在山阳县城必康大道十里铺街办交叉路口,由东向西通过交叉路口时,与原告康某驾驶由北向南通过交叉路口的无牌三轮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两车受损。山阳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陶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康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山阳县人民医院住院20天,花去医疗费16916.13元,诊断为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左侧多发肋骨骨折、高血压病。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左上肢损伤属十级伤残,原告取除内固定后续医疗费预计为10000元,误工期24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100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2742.13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陶某陈述事故发生后其垫付了原告医疗费15882.4元,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的伤残鉴定系单方鉴定,保险公司未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故申请重新鉴定。为了使案件顺利处理,承办法官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最终保险公司撤回了对原告伤情鉴定。经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0000元,鉴定费3100元,由被告陶某赔偿217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原告在收到保险公司赔款时退还被告陶某垫付费用15882.4元。(孙小智 张钊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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