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法官帮我们解开心结,我们企业以后一定遵守合同约定,和对方加强合作实现双赢……”3月28日,商洛中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对法院耐心调解连声感谢。
2017年6月,商洛某餐饮公司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商场一至三层房屋的商业房屋租赁合同,餐饮公司一直经营至今。2021年3月双方签订了该三层房屋的购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800万元,购房款共分四期支付。餐饮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按期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前两期购房款共1000万元。2021年6月是协议约定的第三期购房款400万元支付时间,餐饮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三期购房款。餐饮公司认为房地产公司拒不及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违反协议约定行为,房地产公司无权主张第三期房款400万元及利息。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房地产公司将餐饮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向房地产公司支付第三期房款400万元及利息。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官审查案件后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房地产公司和餐饮公司均在商洛具有一定影响力,双方仅因为对房屋买卖合同中支付条款理解产生分歧,长期诉讼必然对双方企业经营产生影响,最终必然是“双输”局面。本着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的理念,法官决定本案采取庭前调解的方式,争取以最短时间帮助两家企业解决矛盾纠纷,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经过法官三轮耐心调解,双方公司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在具体付款中将房地产公司应返还给餐饮公司的租金、押金和管理费等费用与餐饮公司应付给房地产公司的第三期房款400万元利息相互抵消。同时,为了避免双方公司再次陷入诉讼,法官将最后一笔第四期房款400万也纳入此次调解内容,一次性将双方公司购房协议争议全部解决,本案在30天内高效调解,在诉讼中让双方公司实现“双赢”。
本案是商洛法院服务企业发展,提升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缩影。下一步,商洛法院将深入推进联企送法“双百”活动,围绕民营企业司法需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为企业纾困解难,努力为企业健康发展撑起一片法治蓝天。(屈晓鹏 李從熇)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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