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曹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山阳法院立案庭承办团队多次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态度逐渐转变,并最终成功达成调解协议。
2020年9月,曹某在李某承揽的为申某建房项目中做木工,某日在工地拆模板过程中会,因脚手架脚踏板断裂,从二楼坠落至一楼,随即送去医院治疗。后经鉴定,曹某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部分骨折块向后突入椎管,评定为九级伤残,右跟骨、距骨粉碎性骨折,跟骨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认定为八级伤残。起诉至法院前被告已向原告赔偿各种经济损失共计75801.4元。因双方未能就后续赔偿协商一致,曹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后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373734元,并主张房主申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案件承办团队结合多次调解,李某认识到自己作为项目承揽人,与曹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曹某在工作中受伤,自己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曹某也明白了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自身也有过错,责任不能让李某一人全部承担。随后,双方就责任比例划分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一次性再赔偿原告曹某损失50000元,原告其余损失由自行承担,曹某自愿放弃对房主申某要求承担赔偿的诉讼请求。(山阳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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