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山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受害者当场获得赔偿款5万元。
被告张某、王某合伙经营吊篮设备租赁业务,2022年1月被告张某电话联系原告任某让其拆除放置在某小区楼顶的吊篮支架和模块,约定每日工资400元。拆除过程中,因钢丝绳缠绞在一起,在解开钢丝绳时钢丝绳加速下滑,任某被钢丝绳裹挟撞至楼顶边沿挡墙,造成原告头部撞伤、眼睛肿痛,遂自行回家休息。当天晚上任某感觉头疼难忍、右眼不能视物,被家人送至山阳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后转至西安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医院诊断,任某右侧视神经损伤、视神经骨折、右眶壁多发骨折、右侧上颌窦骨折、闭合性颅脑破损。住院治疗期间花去医疗费3.76万元,两被告每人垫付费用1万元。后经司法鉴定原告任某右眼损伤属八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任某将张某、王某诉至山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352407.51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耐心听取各方意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是意见分歧较大当庭未能达成协议。庭审结束后,法官再次向被告讲解原告主张的每一项赔偿项目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标准,释明调解和判决的不同影响。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除两被告各自先行垫付1万元外,被告张某和王某再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共16万元,其中被告张某负担8.5万元,张某当场履行5万元赔偿义务,剩余3.5万元8月底前赔偿到位,王某负担7.5万元, 5月底前赔偿到位。(孙小智、张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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