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山阳法院民事审判庭成功调解处理因潘某横穿马路被撞伤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各方当事人对案件调解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19年10月18日,王某驾驶某运输公司客车由漫川关镇向法官镇两岔口村方向行驶。14时许,当车辆行驶至两岔口村街道处时,将正在横穿马路的潘某(学龄前儿童)撞伤。事故经山阳县交警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潘某负次要责任。潘某受伤后,先后在山阳县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又被转往西安市红十字医院、西安空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急诊、门诊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3632.74元,其中被告某运输公司垫付费用7900元。后因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关方未能协商一致,今年2月底原告将驾驶员王某、王某所在运输公司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山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详细查阅诉讼材料,发现原告潘某治疗过程均属门诊、急诊治疗,交通、住宿票据不符合要求,其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因未住院,如采取判决方式结案有关费用将难以支持。为最大限度维护受伤儿童的合法利益,开庭前,案件承办人与各方当事人充分沟通协调,最终在法官主持下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保险公司于3月20日前赔偿原告损失2.4万元,原告在取得保险公司赔偿款后退还被告某运输公司垫付费用7900元。
近年来,山阳法院民事审判团队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审判理念,在办理案件中,坚持法理情有机融合,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目标,有力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李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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