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是某中学食堂的一名炊事员,学校未给徐某缴纳工伤保险。徐某和面过程中发生意外右手致残,要求中学支付工伤赔偿时,学校对赔偿请求数额不认可。近日,商洛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由学校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
徐某于2015年2月起到某中学食堂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9月,某中学餐饮部与徐某签订《从业人员食品安全责任书》;2020年3月,中学与徐某才签订了《聘用炊事员合同》,约定某中学聘请徐某为炊事员,若徐某不按规定操作,所造成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由徐某负责。
2020年6月,徐某用和面机和面时,右手被和面机绞住,致右手上肢受伤。徐某受伤共花费8万余元。2021年4月,徐某安装假肢花费3万余元。2022年2月,经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右上肢损伤属五级伤残;徐某右上肢假肢安装费用预计为每次2.8万元,根据具体使用情况每4年左右适时更换一次。
2022年7月,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学支付工伤赔偿。学校则认为,徐某虽然在工作中受伤致残,但其是炒菜工,非主食工,其超越了工作岗位,自身存在过错,故双方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对徐某主张的各项赔偿请求数额不认可。一审法院依法经审理判决确认徐某与某中学自2015年3月至2022年5月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由中学向徐某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共计75万余元。学校不服上诉后,商洛中院依法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徐某自2015年2月到中学从事炊事员工作,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徐某在工作期间从事中学安排的炊事员工作并领取报酬,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管理,双方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徐某工作岗位虽为炒菜组,但其从事的和面工作也属学校餐饮部工作内容,是徐某本职工作的延续,徐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并获得工伤赔偿。中学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徐某发生工伤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相关费用。一审法院认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故予以维持。(文改云、李從熇)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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