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1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熊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公开进行宣判,被告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
2019年,被告人熊某以160元的价格在山阳县高坝街道地摊上购买射钉枪1支、射钉弹1盒、射钉1盒,后一直存放在家中。2020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熊某在网上购买无缝钢管、红外线瞄准器、弹弓、钢珠等物。2021年11月,侦查人员在熊某家中查获射钉枪1支、射钉弹1枚、射钉98枚、红外线瞄准器1个、无缝钢管2根、自制钢管1根、钢珠1160颗、不锈钢弹弓1个、打气筒1个。经陕西省商洛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熊某住所查获的疑似枪支一支认定为枪支(可以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熊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从轻处罚决定,依法适用缓刑。(程越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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