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俗称搭便车,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然而,“搭便车”时一旦出了车祸,同乘者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受到了损害,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近日,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在旬邑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王某与同事李某相约假期一起出行。出行当天,王某驾车搭载李某一同前往景区游玩。行至高速路时,车辆与道路护栏碰撞后发生旋转,致使车辆受损,李某受伤,经诊断为脑震荡、胸椎压缩性骨折、软组织损伤。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违规驾驶,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李某认为,王某应对其受伤负责,两人协商赔偿无果后,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某赔付其因本起交通事故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
王某辩称,她载李某一起出游是无偿的好意同乘行为,事故是由于车辆爆胎导致的,且事发时李某没有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因此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应该两人各负担50%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驾驶人王某未能安全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称李某未系安全带,仅提供了一份调查笔录,不足以证明。王某抗辩事故发生系爆胎引起,即使抗辩事实成立,也不影响其作为车主、驾驶员的责任承担。因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乘坐人所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按照过错责任进行赔偿。但本案是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好意同乘跟营运车辆不同,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跟一般的收费营运车辆应有所区别。为鼓励相互帮助、好意施惠等行为,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法院最终认定驾驶人承担90%的赔偿责任,经法院核算认定,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即王某应赔偿李某144000元。(旬邑法院 房梦婷)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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