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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员工聚餐醉酒猝死担责80% 责任划分不“和稀泥”

发布时间:2023-02-07 16:24:17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航天法庭审结一起因聚餐饮酒猝死引发的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程某等8名同桌饮酒者各赔偿原告3000元,剩余部分原告自行承担80%责任,公司承担20%责任。

2021年2月,当事人王伟(化名)所在公司组织部门员工进行年终聚餐,席间大家推杯换盏、把酒言欢。聚餐结束后,王伟出现醉酒状态,同事张某驾驶摩托车将其送至宿舍。后王伟在宿舍突然出现不适,同寝室刘某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确认王伟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事发后,王伟家属将该公司及同桌饮酒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王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悉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及对酒的承受能力,对饮酒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能够预见,应对自身损害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相应的管理、维护秩序、安全保障义务,但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员工在聚餐活动中的买酒、饮酒行为有过劝止,无法证明其对员工尽过救助、安全保障等义务,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程某等8人虽在开庭时亦均称无劝酒行为,但其作为同桌共同饮酒人,应当积极履行劝告、护送、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承担合理限度范围内注意义务。其在发现王伟出现醉酒状态时,应负有照看及安全注意义务,故程某等8人应对原告家属的损失酌情进行弥补,遂作出以上判决。(郭越、张芸祎)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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