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以被告人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2年6月23日1时5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由旬邑县城关镇崔家河村前往纸坊村途中,车辆沿旬邑县运煤专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焦家河村路段,撞于前方被害人樊某停放于路南的重型半挂车尾部,造成袁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207.30mg/100ml。经认定,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袁某某与樊某达成协商各自维修各自车辆,樊某对袁某某予以谅解。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 200 mg/lOO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旬邑法院 杜洁)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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