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当事人周某将一面印有“依法为民勤调解 人民法院为人民”的灿灿锦旗寄给商洛中院民二庭,以表达对法院干警耐心调解、为民解忧的感激之情。
2016年,周某父亲周某甲到某驾校任教练员,从事驾驶员培训工作。2018年5月和2019年2月,驾校与周某甲先后两次签订《教练车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商定的承包期限至2020年2月1日止。自2020年2月2日起,上述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届满,此后周某甲与驾校之间未再重新签订书面合同,但周某甲仍按原合同履约。
2020年10月,周某甲驾驶驾校教练车载2名学员前往培训场地途中,被后方一辆重型半挂车追尾,致周某甲当场死亡。周某认为,父亲周某甲虽未与驾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父2018年至2020年10月之间与驾校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但裁决未予确定,周某不服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周某甲与驾校具有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周某甲与驾校在2018年至2020年10月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驾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案系劳动争议,受案后法官仔细阅卷,全面分析案情,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明确了周某要求确认其父周某甲与驾校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目的是要求驾校对于周某甲的意外死亡进行相应的赔偿。考虑到确认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后,周某又需继续到法院起诉驾校主张赔偿款,法官认为应从根本上一次性化解矛盾纠纷。
为减少周某诉累,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法官多次和当事人耐心沟通,重点对驾校进行释法明理。最终案涉当人事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周某甲与驾校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驾校一次性支付赔偿款38万元。
近年来,商洛中院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理念,不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水平,竭尽全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暖民心,以实际行动让司法更有力量、更有温度。(李從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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