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宣判了一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
2022年2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旬邑县太村镇张家村张某某家,翻墙入院内未发现有盗取价值物品,后逃离现场。当日下午16时许,王某某步行至太村镇文家村赵某某家,翻墙入室,在卧室盗取 100 元,从后门逃离。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旬邑县马栏镇前义阳村杨某某家,翻入房间,破坏卧室木柜,盗取现金600余元。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旬邑县底庙镇西牛村万某某家,翻墙入室,找到一些酒,因目标太大没拿,后离开现场。3月10日,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旬邑县张洪镇上皇楼村第五某某家,入室盗取一枚金戒指,所盗金戒指在58同城联系买家卖得670元。3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旬邑县湫坡头镇埝桥子村白某某家,翻墙入室盗取金戒指一枚,随后逃离现场,所盗金戒指在58同城联系买家卖得 860元。4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彬州市永乐镇高里坊村刘某某家,从猪圈翻墙入室,盗取70元现金,一个金戒指。4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步行至旬邑县湫坡头镇旮旯子村王某一家,翻墙进入院内,盗取现金500元,6枚银元,所盗6枚银元丢弃于旮旯子村水渠内。
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旬邑法院 杜洁)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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