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旬邑法院太村法庭审理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经过法庭组织鉴定、调解、开庭审理、判决后,双方当事人主动到庭,服判息诉,二人握手言和,被告金某某按照判决内容履行了还款义务,该案的妥善审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治效果。
2021年9月7日22时15左右,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通过太村镇十字路口时,与从东向西由金某某驾驶的陕AK328R号轻型栏板货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日,刘某某在旬邑县医院检查就医并于次日住院治疗24天,期间于2021年9月18日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髓内钉固定术,共产生医疗费72885.83元。此后,金某某支付刘某某医疗费7000元,某某保险公司支付刘某某医疗费18000元。2021年9月18日,旬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旬公交[2021]第25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22年6月6日,陕西某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本院移送鉴定委托,出具陕中金司鉴中心[2022]临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刘某某误工期限为240日,护理期限为100日,营养期限为90日;2刘某某后续治疗费约需10000元。鉴定费用1738元。法院判决:某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刘某某医疗费等共54138元(扣除已支付费用18000元,应付36138元),刘某某下余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等共68785.83元,由金某某赔偿刘某某20635.75元(扣除已支付费用8976.7元,应付11659.05元),下余48150.08元由刘某某自行承担。判决生效后,承办法官联系双方进行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旬邑法院 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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