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当事人段某将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扬正气 恪尽职守除歪风”的锦旗送到西安市长安区法院细柳法庭,对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认真负责和公正裁判表示感谢。
原告李某的老家于2013年拆迁,由于其工作、生活都在兰州,便委托被告段某(原告大哥)办理相关手续,但被告却未将选房单、租金银行卡、存款单交给原告,索要未果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选房结果确认单、宅基地拆迁款17.6万元以及房屋租赁期间的5万元。
鉴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系同胞兄弟,法官为了不伤及两方亲情,本欲从情理方面出发调解,但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不接受调解,法官便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入手,认真研判,分析案情。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自幼将户籍迁出,便一直居于兰州至今,后原告老家拆迁,按照祖遗户政策享受安置待遇(被拆迁房屋系被告出资建盖),原告委托被告办理相关手续的同时也出具了承诺书,载明原告名下的两套拆迁房一套归自身所有,另一套归大哥段某所有,承诺书上有原、被告的签名以及两名见证人的签名。
经法院审理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语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结合原告与被告为亲属关系、原告的生活工作背景、原被拆迁房屋的宅基地性质及建盖经过等情况,可以认定原告向被告出具的《承诺书》,系原告与被告之间对于拆迁利益设立相应法律关系的行为,原告称双方系委托代理关系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在该承诺未撤销前仍对原、被告具有法律效力,故原告将其中一套房归被告所有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诉请返还该房屋的选房结果确认单及期房租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被拆迁房屋系被告出资建盖,被告实际领取了地上房屋的安置补偿款,故原告所诉宅基地拆迁补偿款不符合拆迁政策,无事实依据,该项诉请依法不予支持。过渡费双方无明确约定,该款系原告按照拆迁政策取得的安置权益,由被告代领,但被告无权占有、处分属于原告的财产,对原告诉请返还过渡费储蓄存单33张予以支持。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因拆迁而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面对双方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的时候,长安区法院法官从事实出发依法公平公正裁判,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和肯定。接下来,长安区法院将继续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深入开展“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提高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林升春)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