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上午,长安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罪案件。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以来,西安市首例危险作业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12月,被告人白某让在沣东新城某停车场内设置非法加油点,使用黄色塑料罐储存汽油,并私自改装车辆作为流动加油车。同时,白某让雇佣被告白某、姚某斌在该停车场内对外非法销售汽(柴)油。经安全评估,白某让在其停车场内设置的加油点无任何审批手续,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可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让、白某、姚某斌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的经营、储存,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作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分别不同具有坦白、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长安区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白某让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白某、被告人姚某斌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对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
判决后,三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张芸祎)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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