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份,被告王某某承包了旬邑某地建设工程,并将该工程中部分项目承包给了原告马某某让其施工,完工后, 原、被告按照双方的约定已履行部分劳务费,但因被告拒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费,故原告王某某将被告诉至旬邑法院太村法庭。
经法庭庭前调查,被告称因原告未按照公司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导致钢筋大面积错位,故未支付原告剩余劳务费5000元,但原告认为其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应支付全部劳务费。初步调查后,在双方“各执一词”,又无法到庭“面对面”协商的情况下,工作人员采用“背对背”方式询问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意愿并对当事人进行劝解、协商,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使得双方意见达成一致。但因双方当事人外出无法到庭,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让双方远隔万里,面对面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原告3000元劳务费,至此本案就此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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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邑法院 杨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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