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了5年的女儿并非亲生,已经支出的抚养费能索回吗?近日,山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宣判一起抚养纠纷案,依法支持了原告雷某要求被告范某返还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的诉请。
雷某与被告范某2005年3月登记结婚,2016年10月被告范某生育一女孩名为雷某乙,2022年3月雷某与范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因雷某乙容貌与雷某差异较大,雷某一直心存疑惑,2022年4月雷某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了雷某的怀疑,依据 DNA分析结果,排除了雷某与雷某乙的亲子关系。抚养了五年的女儿不是自己亲生,雷某随后起诉范某,要求范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雷某与雷某乙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被告范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与他人发生不当关系并生育女孩,导致原告在不知晓的情形下较长时间抚养了与其无血缘关系的孩子,侵犯了原告雷某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判决由被告范某返还原告雷某抚养费3.4万元并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李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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