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嵯峨人民法庭张猛法官审理了一起时隔十四年之久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常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饲料,开始被告一直按时支付原告饲料款,2008年被告因资金短缺未按时支付货款,遂向原告书写欠条一份自认欠原告货款10042元,此后被告一直陆续偿还原告货款,但迄今为止仍欠原告5000元货款未予偿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若所请。
在收到该案件后,法官前往被告刘某某家中向其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当时被告因事外出,故由其儿子代收并向被告转述相关事宜。当天下午被告便来到嵯峨人民法庭表示诉状所述属实,其愿意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官向原告转述被告意见之后,原告亦表示其同意与被告调解了事。最终案件以被告刘某某自愿偿还原告常某某5000元货款的结果画上句号。(三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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