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在审理减刑案件中,材料审查细致全面,考核标准细致统一,审理程序缜密有序,减与不减让罪犯信服、让社会信服。” 人大代表刘元贞在旁听了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罪犯郭某减刑一案后说道。
制定实质化审理庭审操作规程、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通过联席会议制度反馈办案效果 …… 今年以来,在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中,咸阳中院创新举措,取得明显效果。
长期以来,各地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常忽视对罪犯原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入狱后表现等方面的考察。两高两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发布后,咸阳中院锐意革新,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减刑、假释案件排查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和实践。
“鉴于罪犯何强(化名)系毒品再犯,已两次减刑,在减刑周期内未履行财产性判项,经综合评判其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序、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对罪犯何强不予减刑。”2021年12月17日,咸阳中院敲响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第一槌。在审理中,咸阳中院坚持以庭前审查、庭审质证为中心,最大限度发挥庭前材料审查、庭审证据质证功能,全面严格审查证据材料,从原罪审查、入狱表现等多方面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夯实庭前审查 规范庭审审理
咸阳中院辖区有马栏、黄陵、杨凌三所监狱,报减罪犯类型多样、情况复杂,且罪犯原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法定量刑情节等差异较大。为提高减刑材料报请质量,咸阳中院将关口前移,制作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审查表,要求监狱从原罪审查、入狱表现、改造效果三个方面提前入手核查,规范填报,并对减刑证据材料进行梳理核对。
咸阳中院积极督促监狱在庭审前完成对减刑材料的自查审核,并将庭前审查情况通告驻监检察机关,确保罪犯情况可靠可信、掌握精准。通过庭前审查机制,案件材料质量得到了大幅提升和有力改观。
经过调查研究,咸阳中院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实质化审理操作规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情况反馈表》《关于建立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逐步完善减刑、假释案件庭审实质化制度。在庭审中,监狱围绕原罪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法定从轻从重情节、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减刑后的社会影响等逐一举证;同时,法庭认真听取驻监检察机关意见,围绕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材料、立功材料、再犯罪危险评估材料等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实,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旁听庭审,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力求实现“事实查明在法庭、证据出示在法庭、意见发表在法庭”。
定期联络会商 跟踪反馈意见
为进一步评估实质化审理效果,咸阳中院定期组织监狱、司法、检察院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了解各方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听取各单位建议,及时追踪反馈实质化审理效果。咸阳中院与相关单位联合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定期联络会商机制,确保沟通顺畅、会商及时,共同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落地见效。截至8月,咸阳中院实质化审理减刑案件4批次326件,裁定减刑率94.48%,刑期变动比率从首批的近80%逐步下降至第四批的20%以内,实质化审理的效果逐步显现,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得到了提升。
广西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宋志军说,咸阳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呈现出两个亮点。其一,庭前审查到位,咸阳中院制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审查表,从原罪审查、入狱表现、改造效果三个方面入手,审查罪犯原罪犯罪事实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考核分数形成依据、违反监规纪律情况等,解决了人民法院与监狱信息不对称,只以监狱考核分数为依据的问题。其二,庭审实质化程度高,监狱干警等出庭作证,将案件证据出示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相关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结论形成在法庭,为实现减刑、假释裁判的公平、公正、公开起到了积极作用。(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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