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十里奔波,数十次规劝。近日,长武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并当场履行,承办法官秉承“以调促和、以和促解”的原则,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原告胡某与被告杨某系同村村民。1984年10月1日,原告胡某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三荒地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胡某之父承包老沟荒地12亩,承包期限30年,1985年原告之父去世。1993年10月30日,村委会又将该老沟荒地承包给杨某,杨某支付了相应费用,但双方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12年5月30日,杨某将部分老沟荒地转租给某煤矸石公司,约定租赁期限8年,煤矸石公司支付了相应租金。
原告胡某从外地归家后得知此事,认为其父亲签订的三荒地承包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杨某再次承包荒地的行为应属无效,其父亲虽已去世,但其作为合法继承人,煤矸石公司支付的荒地租赁费应归其所有。被告杨某认为,其不知道村上将荒地承包给了胡某之父,否则就不承包了,这些年来荒地一直由其经营使用,胡某均未提出异议,为何在煤矸石公司向其支付了租赁费后才来维权。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分歧过大,且被告年已八十,双方又系邻里关系,若是径直判决,案子虽结,但矛盾却未根本化解。为减少群众诉累,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法官遂决定直接进村调解。在村委会负责人组织下,历经数小时、数十次背对背调解,向当事人阐明利害关系,从法理、情理上让当事人换位思考,让他们知其所意、悟其理。最终,被告杨某同意在胡某之父剩余承包期限内支付原告胡某相应的租赁费,并当场履行。至此,一起因邻里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就此息讼。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跨度时间长、调处难度大,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事关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和农民生活。长武法院始终践行“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式,注重调查研究、倾听群众感受,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最优的解决方案维护群众切身利益,真正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长武法院 高敏、梁娟)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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