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咸阳两级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竭尽所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 ”系列实践活动,切实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泾阳法院:释法明理化纠纷 庭前调解促和谐
赵某某和孙某某于2007年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于2007年12月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因双方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夫妻感情破裂。
承办法官周莉审理该案件时,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在法庭调解室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引导双方当事人回忆以往的美好生活,列举离婚后对孩子身心健康方面的危害和影响,并解析两人之间存在的主要矛盾,希望双方树立正确的婚姻观,理性对待来之不易的婚姻。经过反复沟通,双方均表示不愿意和好。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悉心调解,双方和平分手,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成功后,赵某某也当场履行协议,向孙某某给付40000元现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化解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具有促进作用。泾阳法院速裁中心承办法官审理案件时始终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理念,妥善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
三原法院:法官上门促调解 司法为民暖人心
近日,三原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化解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承办人孙房房法官灵活运用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办案,现场调解并当庭履行,取得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据了解,被告王某驾驶机动车沿咸阳市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十字与原告公司承保的车辆(被保险人为翟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原告承保车辆损失6800元,因被告拒绝赔偿,翟某向原告提起代位求偿申请,原告依法履行赔付,翟某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现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诉至法院。
孙法官在王某委托其弟代收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后,第一时间联系王某向其了解案件经过,王某表示对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愿意承担相应赔付责任,但由于家中老父瘫痪在床,无法出庭参与诉讼。承办人考虑到被告现实情况,决定择期与原告一同前往被告家中进行调解。调解当日,孙法官一行顶着酷暑驱车赶往王某家中,经过法官耐心的释法说理后,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被告王某自愿在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48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实在是麻烦你们了,因为我父亲瘫痪在床需要照顾,才麻烦你们专门跑家里一趟”,王某真诚地对孙法官上门调解工作表示感谢。从“坐堂审案”到“上门服务”,迈出去的是脚步,换回来的是民心。
长武法院:拖欠货款引纠纷 调解为民化矛盾
7月7日,长武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成功调解一起拖欠货款及运费的纠纷。
鱼某来到法院寻求调解帮助。通过当事人鱼某陈述,了解到郭某夫妻二人在长武经营水泥建材生意,2011年,郭某找鱼某合作,为其供应水泥,并约定好运费等相关事宜。鱼某便于2011年开始给郭某供应水泥,但郭某从未结清水泥货款和运费。2017年底后因郭某拖欠原告货款和运费23000元,致使鱼某资金周转不开,鱼某停止为郭某供应水泥。2019年4月5日郭某向鱼某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拖欠鱼某货款及运费23000元。鱼某多次催要,仍未给付。
案件受理后,长武法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将此案件分流到长武县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进行调解。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调解中心工作人员与郭某取得联系。通过一番交谈,了解到郭某确实存在一定的经济困难,调处中心人员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分析当事人之间经济纠纷存在的利害关系。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郭某向鱼某一次性付清23000元货款及运输费,该起纠纷得以成功调解。
旬邑法院:深入现场拉近心灵距离 法官倾情化解邻里纠纷
近日,旬邑法院综合审判庭办案法官通过上门办案,群众参与,基层组织协助方便群众诉讼的方式,化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何红(化名)与何利(化名)是多年的邻里关系。何红称2021年7月21日,何利把自己家一只窑洞挖塌,其余两只窑洞也成危窑。事发后,何利一直不积极解决,故诉至法院,请求赔偿窑洞及财产损失22000元。
办案法官接到案件后,立即到现场查看了,急需修房排除危险。何利外出打工,经电话联系,其表示窑洞倒塌在自己挖自家窑洞一月左右,与自己无关,且何红家人对自己家人出言不逊,不同意赔偿。何红提出自己已经咨询,申请倒塌原因和窑洞价值鉴定。办案法官走访邻里群众,充分掌握了案情,就到纠纷发生地,邀请何利父母与何红及相关热心群众,并一直和何利保持微信视频接通,说明鉴定历时长、费用大、纠纷到法院前,已经经过私下、村委会、派出所化解长达近一年没有结果,法官还讲解《民法典》中有关“相邻关系”和“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终于使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何利自愿即时通过微信转账给家人,赔偿了何红的损失5000元,何红放弃其他请求,双方不再因此纠纷相互提出其他请求。(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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