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咸阳两级法院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竭尽所能满足人民群众的意愿,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 ”系列实践活动,切实把为人民服务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增强获得感和幸福感。
渭城法院:水管漏水引纠纷 当场履行促和谐
近日,渭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沙咸云成功调解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并促成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完毕,有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系上下楼邻居。2021年9月,因陈某家中厨房管道破裂漏水,导致王某家中主卧房顶被水浸泡,发生墙皮脱落、木地板翘起等情况。原告王某多次就家中的损失与陈某进行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将其诉至本院。
受理到该案件后,沙咸云法官通过电话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了解到,陈某对王某主张的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认为漏水是因为水管质量存在问题,不属于人为因素的问题,对原告的诉讼标的不予认同。沙咸云法官耐心居中调解,缓和当事人对立情绪,耐心释明法律法规和法律责任,劝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珍惜邻里关系,最终促使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陈某当场履行了赔偿义务。
礼泉法院:夫妻反目互申请 两案相抵都不欠
2019年,家住礼泉县的王某(女)同隔村的张某(男)通过网络相识,并于2020年结婚组成家庭。二人婚后经济条件还算富足,并购置了一辆轿车,但是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时常吵架,后来甚至发展到动手。故王某于2020年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礼泉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二人婚后购买的汽车归王某所有,王某为此向张某支付补偿金4万元,孩子为王某抚养,每年张某给付王某抚养费4800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曾多次向王某讨要补偿金未果,张某也未给付孩子抚养费,两人都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接到案件后,向王某、张某分别送达了强制执行法律文书,两人态度都很坚定,双方均不给付,遂查询了王某、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王某名下有存款5万元多,张某名下无存款,冻结了王某名下银行存款4万元,执行干警将两人同时传唤至法院,在劝说下,王某和张某都愿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相互抵消,抵消王某抚养费9600元,王某当即给付张某30400元,两件案件均已执行完毕。
泾阳法院:法官实地查看促鉴定 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近日,泾阳法院受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进一步查明案情,审判管理办公室承办法官深入涉案施工现场查看,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同鉴定人员积极完成现场勘查。
2017年,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甲公司对被告乙公司园区的室内装修、空调施工安装等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甲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并要求被告乙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被告乙公司则认为其已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乙公司支付余下工程款,并申请就未结算的工程量进行司法鉴定。
考虑到鉴定工程量大,鉴定成本较高,承办法官先组织双方就装修的具体范围、项目进行了确认,并现场就鉴定问题与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沟通。在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顺利完成了对涉案装修工程的测量、记录等。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能心平气和陈述自己的观点,双方当事人对法官为查明案件事实现场勘查、实地走访、多次协调、公正司法的做法表示感谢和称赞。
三原法院:邻里地畔生纠纷 温情调解促和谐
近日,三原法院嵯峨人民法庭张猛法官审理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起因要从一面墙说起。
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于1992年建造自家后面三间瓦房,并在自家楼梯上(紧挨原告墙面)建造了一个水池,每逢下雨,雨水池积满水溢出顺着墙面流下,并渗透至原告墙面,导致墙皮大面积脱落。2011年,被告在建造自家房屋过程中超出建造范围,占用了原告空间,于是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拆除多余建造部分,并向其支付粉刷墙面的费用,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便诉至法院。
张猛法官受理此案后,首先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庭了解案情,并分别与当事人谈话了解双方诉求及意见,随后多次到双方当事人家中勘察房屋及墙体建造的实际情况。张猛法官着力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最终,在其不厌其烦地释法说理和耐心开导下,双方在被告家中达成调解协议。
旬邑法院:秉公司法执行神速,惩恶扬善真诚为民
夏日的骄阳从不吝啬自己的热量,而在旬邑法院执行局却上演着比骄阳更让人心热的画面。赵甲双手紧握办案法官的手,高兴之意溢于言表。
赵甲与同村赵乙、赵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甲于2014年通过担保人赵丙出借给了赵乙本金20000元,并约定利息。后多次索要无果,被执行人赵乙开始躲避赵甲,拒不偿还借款。
2021年赵甲一纸诉状将赵乙、赵丙告上法庭。同年,旬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案件,判决为赵乙判决生效10日内偿还赵甲本金20000元及其利息;赵丙对以上偿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胜诉之后的喜悦并没有让赵甲展颜欢笑,10日眼看就到了,可是这些血汗钱还是遥遥无期。
2022年5月17日赵甲带着判决书来到法院,法院接到该案的执行申请书后于5月30日立案执行。
执行局对赵乙、赵丙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网络查控,但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孙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劝告疏导,告知不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出现的后果及影响,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精神抚慰。经过法官不懈努力,终于在6月23日,双方达成协议,被执行人赵丙带着现金来到法院执行局主动履行该案件的借款偿还义务,本息共计39700元。(咸阳中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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