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 1500 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 年 11 月 23 日 17 时许,被告人朱某、田某、王某去旬邑。以给车加油为名向邵某借钱,后邵某向王某手机支付宝扫码转账170 元。朱某、田某、王某等一行五人驾车加油吃饭后继续联系邵某谎称要还之前借的钱,邵某称没有钱,田某对邵某殴打、恐吓,王某给邵某说: “你老实点就不挨打了”。后朱某让王某出示其支付宝收款码,邵某向王某扫码转账两次共计 200 元。朱某嫌钱太少继续向邵某要钱并用皮带朝邵某头部抽打,后朱某、田某、王某用邵某身份证和银行卡在手机上申请贷款未果。朱某用 100 元现金给车加油,剩余被三人花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田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以上判决。
抢劫是指行为人对公私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旬邑法院 何丰泽)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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