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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山阳县法院:当好生态卫士 守护美丽山阳

发布时间:2022-07-01 14:15:38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6月28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判处被告单位山阳县丰川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山阳县丰川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注册成立,公司成立时法人代表为邹某某(已另案判决),2017年变更为陈某某,持股情况是张某某持股68.231%,邹某某持股30.769%,陈某某(挂名)持股1%,该公司成立之后,被告人张某某、邹某某以公司名义分别在山阳县西照川镇茶房村、珍珠村独立经营采矿。2008年被告人张某某以丰川玉公司名义办理了19.875亩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有效期至2010年9月25日),手续到期后,未归还林地,也未续办占用林地手续,继续在原有矿区之外的茶房村中梁子、小湾等8个矿点占用农用地采矿直到2019年9月,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28.0485亩,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共25.0385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山阳县丰川玉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前提下,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违法采矿,非法占用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恢复部分被毁坏的林地,主动缴纳行政部门的部分罚款,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遂作上述判决。

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近年来,山阳法院始终铭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嘱托,服务社会大局。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彰显司法担当,当好秦岭生态司法卫士,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始终坚持保护优先、修复为主,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让绿水青山造福人民泽被子孙。(汪东、刘超)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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