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泾阳县法院通过庭前调解,成功调解了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双方满意的结果。
张某某、于某某于2013年3月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向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该案涉房屋至今未向张某某、于某某交付。张某某、于某某便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返还购房款并依法解除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较大,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为原告张某某、于某某也存在违约行为,要提起反诉。承办法官在充分分析案情后,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梳理,本着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原则,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但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前来进行调解,为方便当事人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利用微信以及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开展以来,泾阳县法院速裁庭始终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涉诉案件无小案”的思想理念,不断强化司法为民的服务意识,积极利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减轻当事人诉累。(泾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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