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山阳县人民法院在山阳县法官镇大寺庙村村委会附近水域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执行活动。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与王某某携带一套打鱼机、塑料桶等在山阳县法官镇大寺庙村村委会前面的河里用电机打鱼,共捕捞鱼371尾,在返家过程中,二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经山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某与王某某在山阳县法官镇大寺庙村村委会附近水域投放本地鱼苗46公斤增殖放流,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判决生效后,因二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山阳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二被告通过在商洛日报刊登道歉信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购买46公斤当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
此次增殖放流活动,以“处罚和恢复”相结合的方式,真正达到修复生态环境的目的,进一步促使当地人民群众形成保护生态环境、崇尚生态文明的良好氛围。下一步,山阳县人民法院全体干警将继续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相关职能部门携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守护好山阳的蓝天碧水,切实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打造“一都四区”示范县贡献司法力量!(聂东)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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