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0日,山阳法院审理一起酒后滋事引发的故意伤害罪一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王某酒后坐在人行道休息,恰遇被害人李某骑车路过,王某无故随口辱骂,李某随即下车与其理论,双方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引发厮打。被告人王某随手拿起塑料椅子致李某左胳膊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构成轻伤二级。
开庭前,被告人家属积极同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于醉酒后故意伤害行为懊悔不已,辩称与被害人李某此前并无矛盾,发生打架完全是酒精上头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所致,没有考虑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近年来,酒后开车、打架滋事案件时有发生,教训惨痛令人深思。酒桌上应理性饮酒,量力而行,切莫贪杯。酒后更应管理好自己的情绪,做到喝酒有品,处事有度。切勿在觥筹交错、推杯换盏后迷失自我,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影响自己的一生。(刘超)
责任编辑:曲静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