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综合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盛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对被告人盛某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九、十月份,被告人盛某上学期间被安排到北京市培训实习,在玩网游时添加陌生人QQ,并下载某聊天软件与其联系,对方告诉盛某出卖银行卡可以赚钱。盛某遂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五张银行卡(尾号7xxx交通银行卡、尾号6xxx广发银行卡、尾号5xxx兴业银行卡、尾号2xxx中信银行卡、尾号9xxx北京银行卡),一张手机卡,购买一部二手手机,遂将上述物品邮寄给对方使用。之后盛某与对方(微信昵称“安心”)互加为微信好友,帮助对方提现转账,并出租其微信账号a181751xxxx给对方使用,盛某先后从中非法获利6000元,均用于日常消费支出。经鉴定,盛某涉案五张银行卡转入金额合计4633907.48元,转出金额合计4631451.81元。经查,盛某交通银行卡涉及赵某、张某、翟某、许某4起被诈骗案,中国银行卡涉及朱某被诈骗案,5名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的诈骗犯罪转入金额119378元。
经审理,被告人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故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帮信罪”案件不断频发,很多人受利益蛊惑,不惜将银行卡、电话卡、身份证等出售给他人进行获利,最终被刑事拘留调查,等待法律的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
(旬邑法院 何丰泽)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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