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中,三原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受到群众点赞。
1月4日,三原法院受理了原告宋某起诉被告某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件。原告2000年48岁时入职被告单位,起初几年被告与原告每年签订劳动合同,虽每年支付的工资金额不同,但大部分低于被告所在地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被告单位一直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导致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待遇,给原告的晚年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原告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当时由于疫情防控需要,承办案件的法官不能与当事人见面沟通。为了让劳动者放下包袱,过好春节,法官反复与原被告电话沟通,确认案件事实,阐明法律规定,寻找调解方案,法官的热诚、耐心、敬业让原被告深受感动,最终双方互让互谅达成了调解协议,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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