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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中院:院长独任审判 当庭裁定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2-02-16 10:05:19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2月15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公民健康权纠纷案件,党组书记、院长冯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独任审判规定独任审理该案,并主持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良好效果。

上诉人董某奇在雇佣被上诉人礼泉某婚庆公司为自己举办婚礼仪式时,搭建的婚庆设备绊倒路过的被上诉人段某军,致使段某军身体受伤住院,产生一定医疗费用。段某军遂将董某奇和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董某奇和婚庆公司共同承担身体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婚庆公司、董某奇和段某军均有过错,遂依法判决婚庆公司和董某奇向段某军分别支付一定数额损害赔偿金。宣判后,董某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正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际,该案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为尽快落实新民诉法的实施,提高案件质效,促进案件速裁快审,在全市起到率先垂范作用,冯华遂决定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案件庭审中,冯华细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洞察当事人分歧所在,切实核实相关证据,明法析理,耐心引导,庭审程序有条不紊的推进。调解阶段,冯华更是详析案情,陈述利弊,把调解工作扎扎实实地做到当事人内心深处。经调解,互不让步的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握手言和。董某奇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撤回上诉。段某军则表示在执行时愿意放弃对董某奇的部分给付请求,案件出现了少有的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双赢”结果。

自开展“五链共治、法在基层”诉源治理工作以来,咸阳中院秉承司法为民理念,坚持民事案件无小事原则,采取多项举措,切实化解案件当事人矛盾纠纷,取得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效果,受到当地群众拍手称快。(咸阳中院 张作儒)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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