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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西安法院三个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1-18 12:01:4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2021年,西安法院3个案例入选全国法院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保护案例、老年人权益保护案例、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进一步推动法院树立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确保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更好地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与西安华清盛汤汤泉酒店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清宫公司)成立于1994年,管理和经营华清池等文物遗址。自2003年始,华清宫公司在41、43、44等类别上先后申请注册了“华清池”“华清宫”“华清御汤”等商标,其中“华清池”商标于2018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旗下的西安华清御汤酒店因其温泉服务曾获得多项荣誉,行业内知名度高。华清盛汤汤泉酒店(以下简称:华清盛汤酒店)成立于2018年,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姜某刚,经营洗浴足疗等。华清盛汤酒店在第9、16、42等类别上分别注册了“华清盛汤”商标,并在其营业场所使用了“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及“华清茶道”等标识,但并未在注册的类别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其经营场所增值税发票的出票方则为西安华青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青会公司)。此外,华清盛汤酒店在大众点评等网站上也使用了“华清盛汤”等名称。华清宫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清盛汤酒店等停止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案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其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络平台及服务用品上使用“华清盛汤”标识;华清盛汤酒店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盛汤”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姜某刚、华青会公司赔偿华清宫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宣判后,华清宫公司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华清宫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及经营活动中使用“华清盛汤”“华清足疗”“华清茶道”等标识;华清盛汤酒店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华清”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华清”字样;华清盛汤酒店、华青会公司连带赔偿因商标侵权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其为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10.8364万元;华清盛汤酒店赔偿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华清宫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元;对华清盛汤酒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赔偿数额的部分,姜某刚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该案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抓紧落实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重要讲话精神的生动实践。该案的裁判有效地净化了市场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规制了品牌营销中的“搭车”行为,为文化产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该案明确了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客观要件认定标准,并运用知识产权贡献率计算赔偿基数,对规范准确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有益探索,对侵权人作出五倍顶格惩罚性赔偿,提高了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同时引入了联合商标概念,在商标法对联合商标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对侵害联合商标权判定规则进行了尝试与探索,迈出了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重要一步。

贾某诉李某某继承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老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李某某系被继承人曹某某母亲,年近七十。贾某系曹某某妻子,双方于2019年6月4日登记结婚。2019年8月7日曹某某因所在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中突发疾病去世。曹某某父亲已于之前去世,曹某某无其他继承人。被继承人曹某某去世后,名下遗留房产若干、存款若干元及其生前单位赔偿金、抚恤金若干元。贾某诉请均分曹某某遗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引入了专业的心理咨询师参与庭前准备工作,逐步缓解失独老人不愿应诉、拒绝沟通的心态,同时也对原告进行心理介入,疏导其与被告的对立情绪;在庭审中做了细致的心理工作,宣解中华传统优良家风,修复了双方因失去亲人造成的误解和疏远。本案虽然并未当庭达成和解,但在宣判之后,双方当事人多次向合议庭表达满意,并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自行履行完毕。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结合对子女抚养的付出及贾某与被继承人结婚、共同生活时间、家庭日常贡献等因素,酌定遗产分配比例为:贾某分配20%,李某某分配80%。工亡补助金部分不属于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单位已考虑实际情况对李某某予以充分照顾,故二人各分配50%。

本案被继承人无遗嘱,应以法定继承进行遗产分配。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母亲将其抚养长大,付出良多,痛失独子,亦失去了照顾其安度晚年的人,理应在遗产分配时予以照顾。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保护老年人权益案件及遗产继承纠纷案件时,应注重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工作,充分释明法律规定,宣讲优良家风,修复双方的对立关系;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家庭矛盾,弘扬中华孝文化,体现老有所养、尊老爱幼、维护亲情的和谐家风。

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与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助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典型民商事案例

2011年1月,鹤壁国龙物流有限公司(简称国龙公司)与西安西电变压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西电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国龙公司向西电公司购买两台电力变压器,单价749.5万元,共计1499万元,交货时间2011年6月15日。2011年7月,西电公司向国龙公司发函称:“恰逢国家重点工程1000KV、750KV可控电抗器也在近期交货,造成了交货期的冲突,由于以上与国家重点项目的冲突,加之我司生产能力的局限,造成贵司项目产品交货时间推迟”。最终国龙公司确认实际交货时间为2011年10月16日,实际迟延履行123天。2019年1月,西电公司在河南省鹤壁市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龙公司支付剩余货款105.6万元。经一、二审法院审理,该案支持了西电公司的诉请。国电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134.91万元。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主张其延迟交货属于不可抗力的理由不能成立,该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莲湖区法院判令西电公司支付国龙公司违约金134.91万元。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驳回了西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是民商事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允许因为市场主体的身份不同而区别对待。本案西电公司隶属大型国有中央企业,国龙公司为河南省中小微民营企业。购销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早在2011年,西电公司迟至2019年才诉请主张支付剩余货款。该案获得支持后,国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西电公司支付当年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对此,西电公司虽承认逾期交货的事实,但抗辩主张其是因为需要提前履行其他合同才导致本案合同延迟交货。西电公司认为,需要提前履行的其他合同涉及国家重点工程暨公共利益,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西电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西电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应当根据其生产能力,按照订单难易程度等科学合理地安排生产,其对于合同的正常履约应在合同签订时即有预见,出现不同订单之间的时间冲突也并非完全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其完全可以通过其他市场经济手段(如追加投入扩大产能、进行延期谈判合理变更合同、支付违约金等方式)予以规避,而不能将市场经营风险等同于不可抗力进而试图逃避违约责任。因此,法院认定西电公司迟延履行交货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该判决既保护中小微企业的合法利益,又引导企业尊重市场规则和合同约定,彰显了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坚持依法平等、全面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了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西安中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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