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洛南法院民庭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2017年4月22日原告李某以陕西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某某工程有限公司驻商洛至洛南输气管道工程项目部签订合同,约定承包自商州区麻街镇雷风阀室起至洛南县四皓街道办(天然气)输气末站输气管道水工保护构筑物工程施工,承包形式为包工包料按图纸设计施工,计价办法为按实际完成构筑物工作量每立方米360元结算。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民工进场施工,做了部分工作量后双方终止合同。被告公司又将该段工程另转包他人,但未就原告完成的部分准确丈量结算,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情后,认为虽然因资质问题转包行为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原告可以参照合同价款的约定要求给付工程款,但本案的难点在于原告并不持有结算结果,也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自己完成的工程量,被告对其自述的工程量并不认可,原告及其家属情绪波动非常大,该案一度陷入僵局,无法下判。
针对僵持不下的局面,法官决定先到实地勘查,了解情况并取得一手资料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双方当事人首先进行调解。于是通知双方及相关证人与12月9日到施工现场,进行勘查。当日,办案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及证人从早到晚跑遍了工程涉及的永丰镇以南的多个山头,长达十余公里。经过艰苦跋涉,与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进行勘查、丈量,对照工程施工量得出了比较切合实际和双方均认可的数据。贺法官不失时机进行调解,双方当场达成协议,本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洛南法院 尹英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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