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旬邑法院刑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乔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1年9月24日17时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B4P5H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旬邑县太村镇新区长青企业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5.36mg/100ml。上述案件事实,庭审中,被告人乔某某均无异议,对其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乔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 mg/lOO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旬邑法院 杜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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