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某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罚款1000元。后郑某主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圆满执结。
张某与郑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经法院缺席审理并判决郑某支付张某防护网安装款9000元。因郑某到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因自身经济紧张,特请求与申请人和解处理之间纠纷。经办案人员联系张某到庭后,双方最终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先由郑某支付申请人5000元,下余案件款4000元,郑某承诺2019年4月15前给付完毕,张某表示同意此方案,并领取郑某交付的5000元案件款,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案按照法律程序裁定终结执行。
但期限届满后,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执行人却不认账,拒绝履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经执行,被执行人称当时以为其他款项很快到账才承诺限期支付,现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以示惩戒,决定依法对郑某采取罚款1000元的措施。被执行人最终在本院高压的执行强势下,按期缴纳了罚款和剩余的案件款。该案顺利执结,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在社会上营造了良好的法律氛围。(旬邑法院 马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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