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陕西省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精准重拳出击,切实解决民生诉求,依法查办了一批群众身边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推动“铁拳”行动纵深发展,真正发挥震慑违法者、警示经营者的作用,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政府定价结算电费案
陕西腾捷置业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被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为了贯彻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要求,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了5次文件,分别要求以不同的比例降低一般工商业销售电价,同时要求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等行为,切实将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
经查:当事人2018年8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供电部门缴纳电费时享受了5批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用电政策,但在向其下游一般工商业用户提供转供电时,未能严格执行陕西省发改委5批次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要求,擅自按照自行制定的电价标准向三家企业结算电费。截至案发,当事人分别多收陕西圣安、国美半坡店、西安科思电费494569.24元、164701.07元、116736.26元,合计违法所得776006.57元。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超越权限制定电价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完成了违法多收电费的清退工作并取得了下游公司的谅解,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结合案情综合考量,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以违法所得776006.57元0.5倍的罚款人民币388003.29元。
案例二:西安市灞桥区好来运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灞桥区好来运商店涉嫌销售假冒汾酒案移交公安灞桥分局立案侦查。
2021年8月2日,西安市灞桥区市场监管局对辖区好来运商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销售的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出品的汾酒系列产品无法提供购进票据,经调查并由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辨认,该商店销售的89箱货值金额24万余元的汾酒系列产品均为假冒产品。
因案情重大,灞桥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案件联席会议,联合公安灞桥分局对此案进一步进行安排部署。经过半个月的摸排,2021年8月19日对上线供货商陈某某销售假冒汾酒系列产品的窝点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发现汾酒系列产品五大类,涉及高、中、低端汾酒共计215箱,货值金额46万余元,未发现制酒设备及包装包材,经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全部为假冒汾酒产品 。当事人陈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所经营的假冒汾酒系列产品没有任何手续,是从山西临汾某处购进。
按照行刑衔接机制的相关要求,此案已依法正式移交公安灞桥分局立案侦查。
案例三: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案
西安市临潼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日,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在缺少技术标准GB/T16553-2017规定的检测设备,不能出具翡翠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下,出具翡翠鉴定证书2645件(其中鉴定结果为“处理”的鉴定证书233件,“A货”的鉴定证书2412件),鉴定费2.5元/件。2021年6月2日,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陕西省宝玉石金银首饰质量监督检验站组织对其中已出具鉴定证书的两个翡翠挂件(证书编号:M412505241、M412505242)进行仲裁检验,检验结果分别为:“翡翠(处理)挂件”、“漂白、充填处理”,该鉴定结论与西安市铭轩宝玉石鉴定有限责任公司证书编号:M412505241、M412505242的鉴定证书结果不同。调查过程中,该公司对上述翡翠鉴定证书进行召回,共召回81件,大部分未召回,导致大部分已出具鉴定证书的翡翠无法复核。
当事人出具的上述翡翠鉴定证书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鉴定报告,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其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规定,构成了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临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再之,调查发现:该公司从2021年3月开始,为了提高自己出具鉴定证书的权威性,印制鉴定证书1箱(共18000张),印刷费360元。该鉴定证书上有“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权威认证”字样。实际上,该公司鉴定证书或者鉴定未获得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权威认证”。截止检查时,该公司已使用该鉴定证书7216张,剩余10784 张鉴定证书未使用。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上述涉案鉴定证书已由当事人自行销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属于虚假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临潼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停止上述广告发布行为,依法作出罚款144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两项罚款合计:31440元。
案例四:陕西新吉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3C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案
咸阳市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陕西新吉意玻璃加工有限公司未取得3C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12日起生产建筑钢化玻璃,至被查时已生产10 mm建筑钢化玻璃1718.698㎡,12mm建筑钢化玻璃2228.299㎡。当事人先后以每平方米95元的价格销售10mm建筑钢化玻璃1438.698㎡,销货款为136676.31元,每平方米获利3元,共获利4316.094元;以每平方米110元的价格销售12mm建筑钢化玻璃1798.299㎡,销货款为197812.89元,每平方米获利3.2元,共获利5754.5568元,以上两种产品合计获利10070.65元。当事人生产建筑钢化玻璃未经认证机构认证,即在其产品上标注“3C”认证标志并出厂销售。
建筑钢化玻璃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当事人从事生产销售建筑安全玻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当事人未取得3C认证证书生产、销售建筑钢化玻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规定及《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并立即停止了建筑钢化玻璃的销售。三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0070.65元;2.罚款50000元。
案例五: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21年8月17日,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随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调查。
经查:北京华图宏阳教育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分公司在宣传其公司培训效果时,使用陕西分公司印制的宣传册。同时向学员宣传并赠送2020年华图教育台历。宣传册内容含有:每年,有超过600万名学员,通过华图教育的门店、图书、网站、移动应用等平台体验、学习华图教育的各类课程;每年进入公务员、教师、事业单位、金融、医疗等公职系统的从业人员中,有超过一半接受过华图教育的培训;2020年华图教育台历中含有“红领培优课程平均上岸人数比普通班级高70%以上,是万千上岸学子的选择”。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册内统计数据、调查结果的出处、来源及证明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应当认定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以及陕西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铜川市耀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对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且未标明出处的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32000元。
案例六: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2019度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案
2021年3月11日,府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检查的通知》,执法人员前往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就该公司燃煤发电机组2019年度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超标情况进行核实,并对该公司2019年度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查: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燃煤发电机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浓度小时数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环保电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第十五条的规定及《价格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府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3755.468元; 2.罚款:80452.728元。合计罚没款:244208.196元。
案例七:洛川徽之嶺装饰建材店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延安市洛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洛川徽之嶺装饰建材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经检验浸渍剥离项目不符合GB/T 34722-2017标准要求,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细木工板600张,其中3张被作为抽检样品带走,其余597张被当事人全部售出(含备份样品2张)。该批次不合格产品销售单价为110元/张,成本价为99元/张,货值金额共计66000元,违法所得为6600元。当事人采购细木工板未查验供货商的生产许可资质和产品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履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具有从轻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延安市洛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同一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货值金额66000元50%罚款计33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6600.00元;罚没款共计39600.00元。
案例八:延安市安塞区人民医院无照经营停车场案
2021年8月7日,延安市安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依职权监督检查中发现,安塞区人民医院停车场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照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停车费,涉嫌无照经营,安塞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查处。
经查:当事人自2013年4月起对外来车辆开始收取停车费,其办理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已过期,自2015年3月起在未取得任何许可证照和备案的情况下,擅自收取停车费至案发之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680元;2.罚款10000元。
案例九: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对其生产的食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案
2020年9月16日,安康市旬阳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公安局移送的“吴某某被诈骗案”案卷材料,经初步调查,旬阳县太极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汉澜食品官方旗舰店”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提升商业信誉,对其生产的食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随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了销售其公司生产的产品,在拼多多平台注册了“汉澜食品官方旗舰店”,于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4月21日与网名为“小强导师”的人合作,向“小强导师”支付产品本金、佣金、快递费、流量费后,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注册的“汉澜食品官方旗舰店”虚构产品交易、刷单冲销该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交易量,共计虚构产品交易2408单,当事人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2日分7笔通过其公司开户账号向“小强导师”提供的银行卡转账(含虚构交易的产品本金、佣金、快递费、流量费)共计19226.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旬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50000.00元;2.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书面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
案例十:汉中同兆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车用气瓶充装案
2021年7月16日,汉中市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汉中同兆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LNG充装站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站正在对勉县驿诚工贸有限公司一辆车牌号为陕FXXXX的拖挂车进行LNG气体充装,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有效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经查:当事人LNG充装站所有特种设备安装完成后,已在勉县市场监管局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操作人员已取得相关操作证件,正在进行消防验收,还未进行气瓶充装许可证申报评审。在未取到气瓶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4月开始,擅自从事LNG车载气瓶充装活动。勉县驿诚工贸有限公司和汉中同兆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同属汉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单位,汉中同兆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给勉县驿诚工贸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充装LNG气体,不对厂区外社会车辆气瓶从事气瓶充装活动,暂未进行贸易结算。
当事人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属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予以取缔;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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