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20年被告人朱某驾驶货车,沿延西高速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同车道张某驾驶的普通客车发生碰撞,致使普通客车的乘坐人孙某、李某、王某受伤,两车及高速公路路产不同程度受损。后被害人王某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认定:朱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李某、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事故处理中,被告人朱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辆,在同车道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拨打报警电话,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之规定做出了上述判决。(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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