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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三原法院:醉酒驾驶机动车 害人害己获刑罚

发布时间:2021-08-25 11:22:5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三原法院受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陕DS2***号两轮摩托车沿西阳镇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西阳镇西口右转弯时,与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沿S208线由北向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14mg/1OO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程某赔偿被害人李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元,并与被害人李某达成交通事故协议书,取得被害人李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庭审中悔罪态度较好,经陕西省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程某适宜社区矫正,故对被告人程某可宣告缓刑。(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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