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网——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唯一官方中文网
位置: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

陕西礼泉县法院:房屋买卖需谨慎 违约交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1-08-20 16:53:4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日,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案件,两案经法院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均已生效。

2013年10月8日,刘某与礼泉县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该合同在礼泉县房产管理所进行了备案登记。后因某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015年4月30日前履行交房义务,刘某于2016年8月25 日向房地产公司递交《退房申请》,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审批同意房地产公司的退房申请,并于当日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同意由房地产公司代原告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后,房地产公司向原告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刘某与房地产公司双方未对该口头协议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房地产公司从2016年11月起至2021年3月17日止,向银行结清了原告名下案涉商品房的全部借款及利息,并于2018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7月13日止,向刘某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129023.25元。

房地产公司认为他公司已向刘某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但刘某拒不履行解除合同的义务,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以房地产公司未及时退还购房款及违约金、拖延向银行偿还贷款及利息导致其征信存在不良记录、造成其签约经济损失50000元,向法院起诉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资金占用费、协助恢复征信并赔偿损失5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逾期交房,刘某请求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 房地产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已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已经解除。遂作出判决解除刘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刘某与房地产公司对合同解除后达成的口头协议的履行期限未进行约定,刘某认为应在三十天内履行完毕,房地产公司认可尽快履行完毕,但其履行口头协议时间长达四年之余,其履行行为显然违背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不符合市场交易习惯,故对刘某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因逾期履行占用资金期间对其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刘某陈述其个人征信的恢复与否与房地产公司是否协助并无关联性,其对签约损失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上述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礼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曲静

关于我们|联系我们|法律顾问|版权声明

版权所有 中国外文局亚太传播中心(人民中国杂志社、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投诉举报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14043293号-10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