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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淳化法院:车辆买卖合法有效 依法判令过户登记

发布时间:2021-08-18 10:26:2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日前,淳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原告诉被告车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陕A0JXXX车辆过户登记至本人名下。

2020年3月23日,原告张某出具委托书委托其岳母王某兰将原告所有的陕A0JXXX号小轿车出卖。2020年4月28日,在中间人孙某的介绍下,王某兰将原告所有的小轿车出卖给被告王某,并与被告签订了《卖车协议》。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向原告岳母王某兰支付了购车款,王某兰向被告交付了陕A0JXXX号小轿车。车辆交易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无果。2020年7月23日至2021年4月3日,陕A0JXXX号小轿车因违章被处以罚款600元,记12分,以上违章均未处理。

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将小轿车交付于被告,被告也已合法取得小轿车。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没有在《卖车协议》中约定车辆的过户登记事宜,但原告在向被告交付车辆后,负有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附随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为避免被告在使用该车辆过程中产生违章等可能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告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履行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淳化法院 袁嘉敏)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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