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被告人麻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9、10月份,被告人麻某某先是联系其qq好友“广东金晟科技”,欲向其出售银行卡,二人谈好1800元一套(包括银行卡、U盾、手机卡)。后又联系陈某某、魏某、夏某某欲收购银行卡,并谈好一套价格为1000元-1500元。被告人麻某某从陈某某处收购陈某某用自己名义办理的两套银行卡、从魏某处收购魏某用自己名义办理的一套银行卡、从夏某某处收购两套银行卡(一套为夏某某名义办理,一套为李某某名义办理)。被告人将以上五张银行卡以快递方式邮递给其上线“广东金晟科技”提供的地址。另查明,被告人麻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在起诉阶段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麻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多次收购他人银行卡、U盾、手机卡进行倒卖,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全部过程,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无前科,此次犯罪属初犯、偶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张莹、张永鹏)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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