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县法院综合审判庭调解处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经过法庭调解,被告旬邑县某公司最终给付原告刘某某各项经济补偿金80000元。
原告刘某某于1991年入职被告旬邑县某公司,2020年刘某某要求该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保费用,被告以双方没有劳动合同为由拒绝刘某某的要求。后刘某某到旬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赔偿金及双倍工资等费用。劳动仲裁机构以刘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刘某某的仲裁申请,刘某某不服该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
旬邑县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庭前调解,但因双方争议较大,一时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案件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调解无果后,进行了开庭。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又主动前往被告公司,与该公司的负责人进行沟通、说理、释法,最终被告公司同意赔偿原告各项经济补偿金80000元,原告也同意了被告的调解意见,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旬邑县法院承办法官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做到案结事了,为企业和劳动者减轻了诉累,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促进了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旬邑法院 武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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