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理了一起多次以砸破车窗方式偷盗车内财物的盗窃案。被告人范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4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范某骑一辆小黄车经过三原县大庆路中段“家绮小区”门口时发现陕D83***号车内副驾驶位置上放有一黑色皮包,即用随身携带的活动扳手将该车副驾驶位车窗玻璃砸碎,将座位上的皮包盗走。后将皮包及包内的其他物品扔在交通巷中段路边的垃圾堆处,将包内的2.4万元现金占为己有。
2020年7月5日,被告人范某到富平县车站大街三秦王国超市停车场,用捡来的石头将两辆小车副驾驶位置玻璃砸碎,从陕A2W***号车上盗走一部土豪金“苹果6S”手机,从陕A0J***车上盗走20元现金。案发后,被盗手机及20元被追回退还失主。
2020年10月24日,被告人范某在三原县阳光果蔬交易市场的冷库前,看见停放在该处的陕E6***号车后排座位脚下放着一个包。范某用捡到的砖块将该车后窗玻璃砸碎,将包拿出发现包内没有东西后放回,在逃跑时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40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为吸食毒品而盗窃,多次盗窃,可从重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对其意见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唐香、盖琦)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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