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旬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判处朱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责令朱某退赔陕西某网络公司旬邑支公司5179元;对其违法所得48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2020年7月份,被告人朱某在跟随他人工队施工中发现旬邑县太村某村李某家门前存放有十几盘光缆,后因张某向其索要欠款,朱某产生盗窃光缆还账之念。2020年10月30日晚,朱某纠集张某、郭某(另案处理)驾驶郭某借来的陕xxxxx号箱式货车,来到旬邑县张洪镇王某工队附近,朱某驾驶该施工队陕xxxxx号面包车载郭某带路,张某驾驶陕xxxxx号车跟随,三人来到旬邑县太村镇某村村口,朱某安排张某在村口等候,其驾驶陕xxxxx号车与郭某来到李某家门前,盗取2盘光缆,用陕xxxxx号车转移至陕xxxxx号车内。随后,郭某提议多盗几盘,二人又以同样方式盗取光缆1盘。之后,朱某指使张某驾车离开,后朱某和郭某又盗取光缆1盘,驾车在张洪镇公路附近追赶上张某驾驶车辆,将光缆转移至张某驾驶车辆内。当晚,三人将盗取4盘光缆拉至西安市灞桥区聚辉物流中心,以3850元价格卖给漆某(后被行政处罚),漆某以6600元转卖他人。之后,漆某单独给付某1000元。朱某将1200元用于还账,其余赃款被三人挥霍。经旬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四盘光缆价值11779元。
另查明,2015年11月24日,朱某因犯盗窃罪被礼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4日刑满释放。2014年7月15日、2019年10月15日因吸食毒品被礼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15年6月4日、2016年9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乾县公安局、礼泉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0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礼泉县公安局社区戒毒。2015年5月28日、2019年4月30日因吸食毒品被乾县公安局、永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经旬邑县公安局追缴,漆某向陕西广电网络公司旬邑支公司退赔损失6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系主犯,依法承担全部犯罪事实法律责任。被告人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违法前科,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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