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蒋某甲、杨某、蒋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1000、1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7日,被告人蒋某甲、杨某、蒋某乙三人协商到三原县陂西镇街道集市伺机作案,实施盗窃。12时许,三人到陂西街道后蒋某甲与杨某一起寻找作案目标,被告人蒋某乙一人寻找作案目标。在陂西镇街道西段某服装店门前,杨某打掩护,蒋某甲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崔某某白色VIVO手机一部。后蒋某甲将所盗窃手机在西安销赃,得赃款700元。蒋某乙、杨某各得200元,剩余300元被蒋某甲占有。经鉴定,所盗手机价值1800元。案发后三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崔某某2200元。
被害人报案后陂西派出所经调取陂西街道监控后确定了犯罪嫌疑人蒋某甲。2020年11月13日三原县陂西派出所民警在陂西街道将被告人蒋某甲抓获并将其带回派出所询问时,其对盗窃崔某某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12月29日,被告人杨某、蒋某乙主动到三原县陂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蒋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甲、杨某、蒋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手机价值1800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蒋某甲提出犯意,被告人杨某、蒋某乙积极响应。在盗窃时蒋某甲实施盗窃、杨某帮忙阻挡被害人视线,被告人蒋某乙虽未具体参与盗窃,但盗窃所得三人共同分赃,故三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相当,均系主犯,但蒋某乙未具体参与,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可比照前两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甲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蒋某乙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三原法院 吕鑫、唐香)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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