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上午,西安长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蒋某鹏、苟某林等五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为长安区首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蒋某鹏伙同苟某林、杨某恩等四人将大量疑似氰化物的危险物质非法运输并储存至某废弃的金矿洞内。2020年1月8日至9日,蒋某鹏等人在矿洞内非法采矿作业时未采取任何防渗漏措施,导致部分废液通过矿洞壁侧的渗水渠排至矿洞外,造成了矿洞内滴水池、矿洞巷道、矿洞外排口、石沟与库峪河交汇处水质均被污染。后经检测,矿洞内生产操作池、现场外排水处、现场采矿洞口外排口均检测出氰化物,对周围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某鹏、苟某林等五人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行为,已破坏矿洞周边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承担损害生态环境的赔偿责任,支付监测、治理生态环境产生的相关费用。
庭审中,被告人蒋某鹏、苟某林等五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并愿意接受相应惩罚,案件将择期宣判。
该案的审理,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保障的职能作用,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美好需求,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长安区法院将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继续加强公益诉讼审判工作,充分发挥法治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领域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护公益的坚实功效,为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美丽长安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长安区法院 任昱婷)
责任编辑:曲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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