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淳化法院民事审判庭就淳化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原告)与刘某、郭某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了调解。
2012年11月5日原告与刘某、郭某签订了《农户小额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0000元,约定了贷款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以及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等相关事宜,截止2014年11月4日借款到期,被告刘某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元和部分利息,剩余借款本金49500元及剩余利息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无奈之下,原告将刘某以及其配偶郭某诉上法庭。
淳化法院民事审判庭在收到原告诉讼请求后,认真梳理了案件经过,查看了借款合同,经了解,被告对借款合同以及原告所诉事实无异议,同意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及利息,但因目前资金周转确实困难,请求原告在还款时间上适当予以让步,在办案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了还款协议。
队伍教育整顿以来,淳化法院各审判团队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着力解决群众的急难愁盼,以实际行动践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依法保障了金融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为县域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淳化法院 张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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