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淳化法院民事审判庭在审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始终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贯穿到审判工作各个环节,让双方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
2016年4月8日,原告曹某与第三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书》,建筑面积约12000米。2016年12月20日双方进行了结算,工程总价款人民币7626000.50元,除被告支付部分款项后,剩余6404900.50元未付。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期间,考虑到一方当事人来自异地,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办案法官加大工作力度,释法明理,以案讲法,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握手言和,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没让来自千里之外的当事人多跑一步冤枉路,以实际行动践行了司法为民服务宗旨。(淳化法院 袁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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